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宿迁市洋河新区酒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在全区范围内从事生物工程技术和有关工程技术的酿酒生产企业有关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团结全体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新区酒业的共同利益服务,促进全行业的经济、技术、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接受政府委托,加强行业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把新区酒业做大做强,共同振兴新区酒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宿迁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方针和任务,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积极宣传贯彻酿酒行业的有关方针、政策,提出行业的发展规划。
(二)积极组织全行业活动,总结推广全行业体制改革、企业管理、技术进步等方面的经验,帮助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酒类商品流通,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协调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问题,促进企业在市场、价格、税收等方面形成统一的立场,保护合理竞争,促进酿酒行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积极参与酒类市场准入的咨询服务,参与产品地方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组织行业产品质量检查、评比和推荐优质产品,指导企业新产品开发,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四)组织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组织全行业开展节能降耗,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和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发展。
(五)开展行业调查和技术咨询服务,提供省内外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进行市场预测等。
(六)组织行业内的技术交流活动,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专业人员,推动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七)承担政府部门等有关组织委托办理的事项。
(八)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会员单位的在任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为本协会的会员代表人。如上述人员变动,需要向本协会备案。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副会长兼任常务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应由会员大会审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时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
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23年1月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